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莊火東 被告 施富邦
施錦鈴 陳美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汪曉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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