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4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 溫佩蘭 」抑或為「甲○○」?並請提出其相對人丙○○、溫佩蘭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