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字第98號
103年度自字第122號自訴人龍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秀臣 自訴代理人 蕭名言 律師被告靖采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楊靖彥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3年度自字第98號),及追加自訴(103年度自字第12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4年5月13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