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英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102年6月3日至││││102年6月4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102年度偵字第16││查││753、27675號│66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103年度原訴字第││實││45號│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11月1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25日│103年12月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