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9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臺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主任)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心弘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