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1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89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法院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050號、第312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8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同時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