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67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張威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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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