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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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37號原告 胡勻榕 被告 蘇美金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郭淑芳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易 字第 665 號(109.08.17)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637 號裁定(109.12.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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