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貞 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49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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