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詩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瑋 間因103年度家訴字第6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56,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