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 李元興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複代理人 梁榮宏 被上訴人 張瑞庭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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