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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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凱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凱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3月5日某時,無故侵入 周燕 位在新北市○○區○○路○○○號住處後,進入上址2樓房間內,徒手竊得周燕所有置放在上開房間內之監視電腦主機、液晶電視各1臺等物後離去。因認被告許凱文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居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周燕告訴被告許凱文竊盜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凱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居竊盜罪,因告訴人周燕係被告許凱文之繼母,兩人屬直系姻親關係,有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周燕就被告許凱文涉犯親屬間竊盜部分當庭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