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