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668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告 梅氏姮妮 即憶難忘越氏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66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6月1日下午3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731元整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民
國112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