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洪佳宏上列受處分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所受禁戒處分,經聲請人聲請免予執行(100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洪佳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524、67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4月2次,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0、81號駁回上訴確定,經執行機關委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進行酗酒成癮症狀評估認為,受處分人已無酒精戒斷現象,急性戒酒住院已無必要,且受處分人現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滿日為民國101年1月11日,在監應無繼續飲酒之可能,認無執行禁戒保安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免予執行禁戒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處分人洪佳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524、67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4月2次,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0、81號駁回上訴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受處分人固於99年12月22日經慈惠醫院診斷結果為「酒精濫用合併憂慮情緒」,醫囑為「病人目前因上述病已無酒精戒斷現象,急性戒酒住院已無必要,惟病人再喝酒之機會仍高需要心理輔導教育」等情,有慈惠醫院99年12月27日九九附慈社字第0995148號函、99年12月22日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足證;惟按,前開刑法第89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者,依其文義,應係指受刑人確實受「所宣告禁戒處分之執行」中,而經認尚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始有經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之可能,而本件受處分人目前係另因竊盜、違背安全駕駛等案件於98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中,執行期滿日為101年1月11日等情,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按,是其於99年12月22日至慈惠醫院之診斷結果,顯非依法於執行前開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52
4、678號所宣告之「刑前禁戒處分」中所為,而與前開條規定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之。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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