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5號聲請人 蔡嘉隆 上列聲請人蔡嘉隆因與相對人 黃鈺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嘉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裁判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台端只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