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16號聲請人 簡至毅 上列聲請人簡至毅因與相對人 李國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簡至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民國112年3月31日」抑或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算)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