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雅士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茂洲 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 律師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靜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萬4,583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9萬元。上開原告所主張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24萬4,583元(計算式:1,454,583+790,000=2,244,583),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