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850號聲請人 蕭全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宇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簽章。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