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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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豐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生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
廖昭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0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