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相彣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相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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