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823號

原告 賴宥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友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0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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