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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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鄭彩鳳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