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64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鈞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98年4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725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725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