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竊盜罪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七四七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