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商業會計法,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七二九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