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國棟 律師被告乙○
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林俊廷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