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資料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審侵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陳麗芬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