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正次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李韋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原定105年6月22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5年7月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