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基小字第233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告 李吳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9,565元,及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4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0月25日起至95年4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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