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黃琦清 相對人 黃國晃 相對人 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金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200,000元之抵押權以為債務清償之擔保,並依法登記在案,茲黃金和迄未清償,聲請人乃聲請拍賣抵押物,惟黃金和已於96年1月1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繼承人即相對人繼承,為此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經查:黃金和業於96年1月17日死亡,然其全部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自無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主商││1140│建│││47│全部│黃金和│├──┼───┼────┼───┼───┼────┼─┼──┼──┼────┼─────┼────┤│002│花蓮縣│花蓮市│主商││1140之1│建│││1│全部│黃金和│└──┴───┴────┴───┴───┴────┴─┴──┴──┴────┴─────┴────┘┌─────────────────────────────────────────────────────┐│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5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58│花蓮市○○○○○段11│住商用、│一層28.39│123.98││││全部│黃金和││││街57之6號│40地號│鋼筋混凝│二層42.63││││││││││││土造三層│三層42.63││││││││││││樓│騎樓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