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031號債權人 孫渝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火鶴實業有限公司、 吳銘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確切債務人為何,如為吳銘輝,請提出吳銘輝應負給付義務之證明文件。
二、若為火鶴實業有限公司請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