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029號債權人 蔡惠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火鶴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名稱為何(係火鶴實業有限公司亦或係火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釋明對債務人 吳銘輝 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資料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火鶴實業有限公司一人,而吳銘輝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撤回吳銘輝「債務人」之部分。
四、債務人火鶴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