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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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琼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
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依此,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1 │105年1月22日│陳琼梅   │10萬元  │CH794535  │
├──┼──────┼──────┼─────┼──────┤
│2 │105年1月22日│陳琼梅   │10萬元  │CH664925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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