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雅莉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