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2月13日9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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