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紀亙彥律師
鈕則慧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變造之汽車牌照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貳罪、各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上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之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毒品、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91年1月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3135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9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91年7月22日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毒品案件,於91年9月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91年10月7日經本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而於92年2月6日入監執行至95年1月2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96年1月1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徒刑視為執行完畢。詎均猶不知悔改,㈠於98年4月22日凌晨3時,在臺北縣三重市○○道附近,拾獲乙○○所遺失之車牌號碼000-0000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之侵占入己。㈡復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98年4月22日至24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黏貼黑色膠帶在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號牌上之方式,將該機車牌照號碼變造為955-DDE號,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機車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交通事件管理之秩序。隨後即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騎乘上開經過變造車牌之機車。㈢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及手法,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丙○○等人之財物,得手後旋即離去。㈣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及手法,接續盜領如附表二所示丁○○之存款。㈤復於98年4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北縣板橋市江翠國中附近,拾獲黑色皮夾1只(內含戊○○於98年3月
9日20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前,放置於機車置物箱內遭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將上開脫離本人所持有之合作金庫提款卡
1張侵占入己。嗣於98年4月24日14時45分許,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前,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經變造之機車牌照1面、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丙○○所有之身分證、自小客車駕照、輕型機車駕照、健保卡各1張;庚○○所有之健保卡、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號各1張等物,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丙○○、庚○○、己○○、丁○○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互核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扣案物品目錄表一紙、扣案物品照片3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事實欄一㈠㈤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4次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之
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2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犯行,均係為達單一詐欺取財之目的所為之部分作為,又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屬實質一罪之接續犯。其變造汽車牌照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科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除2次侵占遺失物罪以外,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前有多項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示素行不佳,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屢次伺機竊取他人財物,更盜領存款,造成被害人財產嚴重損失及不便,害及弱勢被害人,妨害治安,並致人人自危,顯示惡性非輕,先前所受刑之執行、宣告及司法追訴,均未收矯治、警惕之效,不宜輕縱,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然未對被害人進行補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20條第1項、第337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失竊物品│├───┼───┼──────┼────────┼────────────────┤│1│丙○○│98年4月23日8│臺北縣三重市三民│身分證、汽車駕照、輕機車駕照、健││││時15分前某時│街360號前。│保卡、車牌號碼000-000號行照各1││││許。││張、皮革包1只、手機1支、無線電對││││││講機1支等物。│├───┼───┼──────┼────────┼────────────────┤│2│己○○│98年4月23日5│臺北縣三重市自強│證件、信用卡、金融卡、快樂購聯合││││時40分前某時│路3段9號前。│集點卡3張、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帳││││許。││號00000000000000號1張、手機1支、││││││手鍊、隨身碟等物。│├───┼───┼──────┼────────┼────────────────┤│3│丁○○│98年4月23日8│臺北縣三重市大同│彰化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時許。│北路大智公園旁。│5100號1張、存摺、客運車票、背包││││││等物。│├───┼───┼──────┼────────┼────────────────┤│4│庚○○│98年4月24日9│臺北縣板橋市四維│健保卡3張、彰化商業銀行提款卡1張││││時35分許。│路101號前。│、台新銀行信用卡1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附卡1張、機汽車駕照1││││││張、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現││││││金新臺幣7,000元、印鑑證明1張、印││││││章2枚、鑰匙1串及身分證1張等物。│└───┴───┴──────┴────────┴────────────────┘附表二┌──┬────┬─────┬───┬────────┬────────┐│編號│盜領時間│盜領地點│被害人│盜領金額│盜領手法│├──┼────┼─────┼───┼────────┼────────┤│一│98年4月│臺北縣三重│丁○○│64,024元│將竊得之彰化商業│││23日8時│市○○○路│││銀行提款卡插入上│││9分至13│10號正義南│││址銀行自動櫃員機│││分許。│路郵局│││,並輸入密碼,接│││││││續4次盜領。│├──┼────┼─────┼───┼────────┼────────┤│二│98年4月2│臺北市萬華│丁○○│306元│將竊得之彰化商業│││3日9時○○○區○○街78│││銀行提款卡插入上│││分許。│號全家便利│││址銀行自動櫃員機││││超商臺新銀│││,並輸入密碼,接││││行自動櫃員│││續1次盜領。││││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