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4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垚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丁○○與庚○○係同住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內之對門鄰居關係,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4日17時5分許,雙因為巷內停車問題發生口角,丁○○竟返回其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住處內,以紅色水瓢內裝3分之1量之不明液體(按起訴書誤載為「硫酸」)走出其住處外,並繼續與庚○○拉扯爭執(按丁○○告訴庚○○涉有傷害部分犯嫌,業因雙方和解撤回告訴,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嗣即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右手持上開紅色水瓢作勢潑向庚○○(惟丁○○並未真正潑出),並向庚○○恐嚇稱「要讓你全家死光光」等語,致庚○○因之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之安全。
二、案經庚○○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巷內停車問題與告訴人庚○○發生口角,後返回其上開住處內拿取裝有3分之1量不明液體之紅色水瓢乙支走出外面,再與告訴人庚○○繼續發生拉扯爭執,並作勢要持上開紅色水瓢潑向告訴人庚○○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辨稱:伊當時僅係作勢要拿上開紅色水瓢要將其內液體潑向庚○○,惟實際上並未有要潑向庚○○之意思,事後亦未真正持以潑向庚○○,在其等拉扯爭執中,亦未曾對持對庚○○恐嚇「要讓你全家死光光」云云。經查:
㈠訊據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因巷內停車問題與告訴人庚○○發
生口角,後返回其上開住處內拿取裝有3分之1量不明液體之紅色水瓢乙支走出外面,再與告訴人庚○○繼續發生拉扯爭執,並作勢要持上開紅色水瓢潑向告訴人庚○○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庚○○此部分指訴之情節(見本院卷99年3月4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即被告之兄丙○○、之母甲○○○、己○○及戊○○此部分證述之情節(見本院卷98年12月4日、99年3月12日審判筆錄),均相符合,復有告訴人庚○○所提出其與被告當時發生拉扯爭執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5紙、被告所提出刑事準備書狀所附現場照片2紙及其平面圖乙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㈡又被告於上開時候右手持上開裝有3分之1量不明液體之紅
色水瓢乙支與告訴人庚○○發生拉扯爭執時,被告確有對告訴人庚○○恐嚇稱「要讓你全家死光光」等語乙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提示偵字卷第19至20頁5照片5張是否是你提供?)是」、「(這些照片從何處取得?)從我家所裝設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的」、「(這些監視錄影的畫面的錄影帶有無留著?)沒有,時間已經太久了,1年多了」、「(為何不把監視器錄影帶提供給檢方?)當時錄影的資料是存在光碟片裡面,因為光碟片裡面的畫面很模糊,我將光碟拿去照相館請人家洗出上開5張照片,那時候沒有想到,只是想到要把照片提出來」、「(當時你只有洗出這5張照片而已或是有其他照片?)還有其他的,差不多有10張,但都不清楚」、「(你跟被告衝突這段時間,你有無離開現場?)沒有,我一直待在跟被告衝突的現場」、「(你有無跟被告發生拉扯?)推擠有,在混亂中有無拉扯已經忘記了,時隔已久」、「(請提示上開5張照片,從照片中可否看出你們彼此之間有無拉扯?)照片上看是有拉扯,但我是自衛」、「(當時有無看到被告手上有拿東西?)有拿水瓢」、「(在現場你跟被告有什麼對話?)他說『要讓我全家死光光』,我對他講的話我現在忘記了」、「(當時對話應該很多,你為何只記得『要讓我全家死光光』這句話而已?)因為這句話讓我心生恐懼,感覺受到威脅,沒有安全感」、「(既然你會心生畏懼,為何不趕快離開現場?)因為他不離開現場,他還作勢要潑,怕有這麼多人不知道會傷害到誰,我才沒有離開」、「(現場有哪些人?)我太太 莊美珍 、我的員工戊○○、被告、被告大哥丙○○、被告父親乙○○、被告母親甲○○○」、「(當場有無其他鄰居在遠遠的看?)遠遠的看我不清楚,但現場沒有鄰居靠近」、「(現場的人有無把你們二個人拉開?)試圖要拉開,但是沒有拉到」、「(如果容器裡面是硫酸,為何現場的人要把你們二個人拉開?)去拉的那個人是我員工戊○○,硫酸裝的容量不多,而且手張的很開,離戊○○有距離,硫酸要潑到還有一段的距離」、「(請提示偵查卷第19頁上方照片,被告左邊的那個穿深色上衣衣的人是否是戊○○?)是」、「(被告和戊○○身體有無接觸?)我不知道」、「(從照片來看有無接觸?)應該是有碰到」、「(請提示偵查卷第19頁下方照片,照片中所示被告當時右手有持水瓢往後拉開的動作,證人剛說被告右手有往後拉開的情形,是否如照片上所示?)是」、「(請提示上開5張照片,你是說為了自衛要搶被告手上的水瓢,從照片是否可以看出你要搶被告水瓢的動作?)照片上看不出來,我有要搶,但是我搶不到,因為太多人擋在前面」、「(在現場的其他人有無要搶被告的水瓢?)沒有」、「(被告是在衝突何階段對你講『要讓你全家使光光』這句話?)水瓢拿出來之後,我們在拉扯的時候講的」等語(見本院卷99年3月12日審判筆錄)綦詳,不僅核與證人即上開現場附近鄰居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現在住在何處?)蘆洲市○○○路○○巷○○弄○○號」、「(你是否住在告訴人的隔壁?)是」、「(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的爭吵發生時,你人在何處?)他們吵起來時,我人在我家門口」、「(請提示上開5張照片,你有無出現在該照片裡面?)都沒有」、「(你剛有提到你人在你家門口,但為何照片都沒有出現你?)可能因為角度的關係沒有照到我」、「(當時發生爭吵,除了你在你家前面看之外,有無其他鄰居出來看?)我和我兒子在我家工廠門口工作,其他有15號老闆有出來看」、「(當時你有無聽到他們爭吵的內容?)就是吵架的對話,就是互相罵三字經」、「(除了吵架罵三字經的對話之外,還有無聽到其他講事情的對話?)我沒有聽到,就是互相罵的對話,互相拉來拉去」、「(你剛提到有互相拉來拉去,當時有沒有人在該處勸架?)我本來想去勸架,後來我沒有去,後來是被告父母親、大哥及告訴人工廠內的師傅去勸架」、「(你當時有無看到被告手上有拿水瓢?)有」、「(你知不知道水瓢裡面有無裝東西?)我不知道」、「(請提示上開偵查卷第19頁2張照片,你當時站的位置是在照片上何處?)我是在第19頁下方照片外的左邊,該照片上所拍到的工廠大門是告訴人的工廠」、「(你當時站的位置距離照片上所示那一群人多遠?)大約10公尺」、「(你剛說當時你有到被告手上有拿壹支水瓢,你當時有無覺得很奇怪為何雙方吵架,為何被告手上要拿水瓢?)我想是被告工廠裡面有很多水瓢,我不知道他為何要拿水瓢」、「(你當天在現場附近有無看到被告拿著水瓢做出潑向告訴人或其住處等之動作?)我有看到被告有做出想要潑的動作,但是沒有真的潑」等語(見98年12月4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即告訴人庚○○之員工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承認他在97年10月24日下午5點多在蘆洲市○○○路○○巷○○弄○○號跟告訴人有發生衝突,你是否知道此事?)知道」、「(你為何會知道此事?)因為我在19號告訴人的工廠上班」、「(所以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衝突時,你有看到整個衝突的過程嗎?)有看到,有聽到都有,但是不是全程參與」、「(你陳述當天自己所看到聽到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衝突的過程?)大約5點時,我剛好出來工廠外面拿東西,看到雙方起爭執,我去中間想要把他們隔開,後來被告就先回家再拿了壹個紅色的水瓢出來,....,他手拿著水瓢往後擺,要撥水的動作,對著告訴人說「要讓你們全家死光光」,然後他們就繼續在那裡起爭執,我就進去工廠上班工作,就這樣而已」、「(被告當時右手拿著水瓢時,右手有無戴手套或是其他防衛措施?)沒有」、「(請提示偵查卷第19、20頁5張照片,你有無出現在這些照片裡面?)第19頁反面上、下照片中穿藍色衣服的人就是我」、「(提示第19頁反面2張照片中,中間有壹個穿著深色短袖T恤的男子是誰?)告訴人」、「(你剛說是有發生爭執,是什麼爭執?)就是在那邊起爭執,爭執的內容好像是因為停車的問題」、「(雙方有無對罵?)有」、「(對罵的內容是什麼?)沒有注意」、「(你剛提到當時二造在爭執,你把他們隔開,當時被告手上有無拿著紅色水瓢?)有」、「(當時水瓢在拉扯中,水瓢的液體有無掉在地面或是被告的手上?)沒有注意看」、「(你是否從事電鍍的行業?)是」、「(如果你們要裝硫酸的話哪些裝備?)正常的程序是要戴手套,沒有其他裝備」、「(還要不要穿雨鞋或是防護衣?)作電鍍業,一進去工廠裡面就要穿這樣」、「(你有無在97年12月16日因為告訴人被被告告傷害乙案出庭作證過?)有」、「(你當時作證內容為何?)不太記得,但是就印象很深的就是讓你們全家死光光這句話」、「(當時你有無看到他們打架的情形?)沒有打架,是起爭執,就是推擠而已」、「(當時告訴人手上有無拿東西?)沒有」、「(當時有無看到被告的母親被告訴人推倒?)沒有」、「(請提示偵查卷第20頁照片,你當時有無在照片中?)就是中間這個,那張照片我只有冒出壹個人頭而已,我站在被告的對面二位深色上衣男子中右邊那位」、「(你當時有無跟被告左手臂有無接觸?)這麼久了,怎麼會有印象」、「(從照片可以看出,好像你的左手臂去擋被告的左手臂,有無此事?)這樣是有」、「(你剛說要讓你全家死光光,你有聽到被告講這句話,告訴人有何反應?)起爭執中沒有注意他有什麼反應」、「(他講這句話是在爭執拉扯之前或是在中間或是最後?)爭執拉扯的中間」、「(是不是講的這句話之後他們還是在爭執拉扯?)是」、「(當你在傷害案偵查中作證時,告訴人有無叫你要怎麼說?)沒有,他只叫我據實回答」、「(在本件的作證前,告訴人有無叫你要怎麼說?)沒有」、「(被告回家拿出紅色水瓢出來,有無再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拉扯?)有」、「(當被告拿紅色水瓢出來再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拉扯時,你有無在上前隔開他們?)有,我有站在中間」、「(提示偵查卷第19、20頁照片5張,請你排列這5張照片的發生時間前後順序?)沒有辦法,看不出來」、「(照片上拍到工廠門口是誰的工廠?)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9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等語,均相符合,且核諸被告上開時地與告訴人庚○○因巷內停車問題發生口角在先,復拿出裝有3分之1量不明液體之上開紅色水瓢,並再與告訴人庚○○繼續發生拉扯爭執在後,甚至作勢要將上開紅色水瓢內之不明液體潑向告訴人庚○○乙情,有如上述,足認被告當時之心情應已氣憤莫名,始有作勢向告訴人庚○○潑灑上開紅色水瓢內不明液體之舉動,則告訴人庚○○及證人戊○○均供稱被告當時有對告訴人庚○○恐嚇稱「要讓你全家死光光」等語,揆諸上述,顯較符人情事理,而堪採信,至為灼然。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另證人甲○○○、丙○○2人於本院審理時雖均證稱其等於
上開拉扯爭執當時在場,惟均未聽聞被告曾對告訴人庚○○恐嚇稱「要讓你全家死光光」等語,惟證人甲○○○、丙○○2人上開證述之詞,不僅核與告訴人庚○○、證人戊○○上開證述之情節矛盾,亦核與本院上開認定之情形有違,且證人甲○○○、丙○○2人,前者為被告之親母,後者則為被告之親兄,關係至為密切,或容有事後迴護被告之嫌,是證人甲○○○、丙○○2人於本院所述之詞,揆諸上述,自均不足逕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至為顯然。
㈣至於告訴人庚○○及證人戊○○2人均指稱被告當時所持上
開紅色水瓢內裝著3分之1之液體是硫酸云云,不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在卷,且執行電鍍作業使用硫酸時,除所用者需為無水之水瓢外,作業人員尚須穿著防護外套及手著塑膠手套乙情,亦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有如上述,而被告當時手持上開紅色水瓢時,不僅未著任何防護外套,亦未手著塑膠手套,甚至持著上開紅色水瓢時,仍故與告訴人發生拉扯爭執,亦未見被告或告訴人或證人戊○○等有於上開爭執中受有硫酸潑濺之灼燙傷害在卷,足證被告辯稱當時上開紅色水瓢內裝有3分之1之液體,非為硫酸,而為廁所內之污水乙節,尚非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庚○○所造成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可佐,又被告於其另案告訴告訴人庚○○之傷害案件(即本院98年度易字第1995號,詳本院調得案卷)中,已與告訴人庚○○達成調解,並經被告撤回對告訴人庚○○上開傷害案件之告訴在案,且告訴人庚○○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沒有要追究被告的責任,願意原諒被告,希望再給他一次機會等語(見本院卷9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爰本院認被告因一時疏慮,致犯本罪,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0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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