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 郭俊隆
謝 郭麗芳 郭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進英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郭進英郵寄共有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郭進英業已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郭進英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