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52號聲請人 劉榮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鳳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各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期究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附表所載日期似為到期日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