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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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16號原告 謝清豐
謝曉慧 謝卉芸 謝欣怡 (兼上開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竣明 、 李月娥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元(按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拆除房屋之面積約1坪,換算為3.3057平方公尺,計算式:3.3057104土地公告現值33,900元=112,0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房屋所有人為被告,惟未提供上開房屋所有姓名資料,致起訴對象未明確,為此,請於文到5日內補充:
㈠上開房屋所有人姓名資料或其房屋104年度之稅籍資料。
㈡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遭被告等人無權占有之現場照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