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琬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127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141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44號、第445號、第810號、第8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琬琪犯如本案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案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及附件二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暨附表部分:
⒈事實欄一部分,第2行「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及
交水車手」後補充「(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以111年度偵字第35911號起訴效力所及,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9月16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57號繫屬在前,非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
⒉事實欄二部分,補充「 古秋華 」。
⒊附表編號2部分,「詐騙方式」欄所載「平太」更正為「平台」。
⒋附表編號8部分,「提領金額」次欄位所載「20000」更正為「1000」。
⒌附表編號11、12部分,「人頭帳戶」欄所載「000-0000000000000」更正補充為「000-00000000000000」。
⒍附表編號14部分,「提領時間」欄所載「111年8月4日0時5分」更正為「111年8月5日0時5分」。
㈡追加起訴書附表一、二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3所列「 陳芓 穎之 兆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陳芓穎 兆豐帳戶」之人頭帳戶資料為贅載,應予刪除。
⒉附表二之「告訴人」欄位更正補充為「告訴人/被害人」。
⒊附表二編號1部分,「提領金額」欄內容「⑶2萬元」更正為「⑶2萬9,000元」。
⒋附表二編號3部分,「提領時間」欄內容更正補充為「⑴111年
8月29日18時45分許、⑵111年8月29日18時46分許」;「提領金額」欄內容更正補充「⑴2萬5元、⑵2,005元」。⒌附表二編號9部分,「提領地點」欄內容「406號」更正為「403號」。
⒍附表二編號10部分,「匯款時間」欄內容更正補充為「⑴111
年8月29日20時49分、⑵111年8月29日20時56分、⑶111年8月29日20時58分、⑷111年8月29日20時59分、⑸111年8月29日21時7分許」;「匯款金額」欄內容更正補充「⑴1萬5,997元、⑵9,998元、⑶9,998元、⑷9,991元、⑸1萬1,117元」;「提領時間」欄內容更正補充「⑴同 蘇玄帆 ;⑵111年8月29日21時17分、⑶111年8月29日21時18分、⑷111年8月29日21時19分」;「提領金額」欄內容更正補充「⑴同蘇玄帆、⑵2萬5元、⑶2萬5元、⑷7,005元」。
㈢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
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犯罪所得
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倘能證明資金來源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查被告參與起訴書所述犯行,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詳後述),又該罪係屬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被告係依「 川上 」先後指示,先提領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匯入本案人頭帳戶之款項,嗣將所領取之款項交付予「川上」、「 王傑瑞 」收取後,層轉其他上游成員收受,以此製造多層次之資金斷點,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難以再向上溯源,並使其餘共犯得以直接消費、處分,以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之虛假外觀,而達到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結果,且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仍執意為之,其所為自非僅係為詐騙之人取得犯罪所得,而兼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而觸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觀諸現今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自設立電信機房、收購、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層轉交付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包括對被告為人員面試考核之「浣熊」,向被告收取所提領款項之「川上」、「王傑瑞」,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詐術之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復加上被告自身,是以犯案人數應至少3人以上亦堪認定。
㈡罪名:
⒈核被告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0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40罪)。至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除附表編號9告訴人 李孟竺 部分外)為同一事實,業經本院審酌,僅此敘明。
⒉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合先敘明。
⒊又起訴書附表編號18告訴人 沈哲休 遭詐騙所匯出4筆之款項中
,雖有最末筆所示之款項未及提領,然其遭詐騙之款項中既有匯款金額前3筆之款項已被提領,而置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實力支配下,此部分犯行即屬洗錢既遂,亦併予敘明。
㈢共同正犯:
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固無證據證明被告直接對告訴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惟其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在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領詐欺款項,復依指示層轉其他上游成員,分擔「車手」工作,足見成員間分工細密,各司其職,相互利用彼此之角色分工合作,以利促成整體犯罪計畫,堪認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
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如附件一(附表編號1至6、8至16、18、23至25、27、29至30)及附件二(附表編號1至4、7至10)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雖有因遭詐欺而先後數次或單次轉帳交付財物之情形及被告數次將匯流之款項體領或轉匯而出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侵害相同告訴人之同一法益,該等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⒉被告就如附件一、二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
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本案被告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所示行為,均係對不同告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可區分,施用詐術之方式、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內容、情節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所為,是被告所犯上開40罪,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
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16日施行,然此次修正係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經比較新舊法規定,舊法時之規定,較之新法為寬鬆,新法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第2項規定)。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就本案審理範圍自白所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該罪名與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揆諸上開說明,此等輕罪之減刑事由,僅於重罪量刑時納入有利因素合併審酌即可,不影響依重罪法定刑所量之處斷刑,併此陳明。
㈥量刑:
⒈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
,竟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仍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告訴人求償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含自白承認洗錢犯行),知所悔悟,且所參與之角色地位,其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36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完畢,又因同類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而經起訴或法院審理、判決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共同犯罪之參與程度、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尚有弟妹及患有重度殘障之母親須扶養之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本案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⒉又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本案各該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除本案外,亦有其他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等案件分別在偵查或審判中,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故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指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為契合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至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實際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就本案犯行因而獲取之報酬,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不
知道我領了多少報酬,我沒有計算,惟其於警詢、偵查中曾供稱:提領當日可獲得2000元、3000至4000元、5000至6000元不等之報酬等語明確,依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定其報酬日薪基準為每日2,000元,並按其如起訴書附表及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領得之詐欺款項工作日期為:111年7月31日、同年8月1日、同年8月4日、同年8月5日、同年8月10日、同年8月11日、同年8月16日、同年8月29日,共計8個工作日,合計被告犯罪所得為1萬6,000元(計算式:2,000*8=16,000),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被告於本案提領之詐欺款項業已轉交「川上」、「王傑瑞」等人收取,再層轉其他不詳上游成員,依現存卷內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對於此部分洗錢之標的物具有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賴建如、粘郁翎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同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1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1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2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2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3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3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4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4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5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5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6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6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7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7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8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8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9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9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0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編號10王琬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件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6127號被告王琬琪女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居臺東縣○○鄉○○村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琬琪於民國111年7月加入Telegram暱稱「浣熊」、「川上」、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及交水車手,王琬琪、「浣熊」、「川上」及詐欺集團及其他參與詐欺集團之真實年籍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陷入錯誤,因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即將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卡片由綽號「川上」之人在各提領地點附近交付給王琬琪,王琬琪隨即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再將上開提領之款項均當天交付給綽號「川上」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騙犯罪所得。
二、案經 范家軒 、 王韋鈞 、 陳怡鈞 、 吳怡屏 、 呂易娟 、 李運婷 、 賴玟霓 、 黃資婷 、李孟竺、 廖嘉玟 、 邱月娥 、 林勝坤 、 黃春花 、 邱寶珠 、 孔昱傑 、 張永嵐 、 黃意植 、沈哲休、 施光綸 、 江婉瑜 、 邱建勳 、 蔡育燐 、 王照棻 、徐 祥森 、 李宥萱 、 陳泰吉 、 許書豪 、 陳怡菁 、 黃稚家 訴由 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琬琪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之供述坦認有提取及交水之事實,仍堅不供稱贓款之流向及去處。2證人即告訴人范家軒、王韋鈞、陳怡鈞、吳怡屏、呂易娟、李運婷、賴玟霓、黃資婷、李孟竺、廖嘉玟、邱月娥、林勝坤、黃春花、邱寶珠、孔昱傑、張永嵐、黃意植、沈哲休、施光綸、江婉瑜、邱建勳、蔡育燐、王照棻、 徐祥森 、李宥萱、陳泰吉、許書豪、陳怡菁、黃稚家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證人即告訴人范家軒、王韋鈞、陳怡鈞、吳怡屏、呂易娟、李運婷、賴玟霓、黃資婷、李孟竺、廖嘉玟、邱月娥、林勝坤、黃春花、邱寶珠、孔昱傑、張永嵐、黃意植、沈哲休、施光綸、江婉瑜、邱建勳、蔡育燐、王照棻、徐祥森、李宥萱、陳泰吉、許書豪、陳怡菁、黃稚家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而匯款之事實。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詐欺案照片數張、存摺明細、交易明細、匯款明細、對話紀錄各1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浣熊」、「川上」、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罪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末查,本案被告犯罪報酬為2000元,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該等款項雖均未據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檢察官李冠輝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人頭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1范家軒被害人接獲自稱「萬年東海模型」業務專員,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使被害人升級成高級會員,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始遭詐騙。111年7月31日16時15分29985000-000000000000111年7月31日16時20分20000新北市○○區○○街00號(台灣圖書館右側出口)111年7月31日16時21分90002王韋鈞被害人稱在一馬來西亞店 商平太 販售物品,因需先代墊款項,故被害人持續匯錢給該公司,惟物品賣出後始終未拿到購物者款項,始驚覺受騙。111年7月31日16時26分3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7月31日16時36分20000111年7月31日16時37分100003陳怡鈞被害人稱在旋轉拍賣上有一帳號@peiluxi與其聯繫,對方傳送一Qrcode照片予被害人掃描,後續加入一自稱國泰世華人員好友,並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7月31日16時41分9999000-000000000000111年7月31日16時44分10000111年7月31日16時43分9999111年7月31日16時55分20000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中鼎門市)111年7月31日16時44分99994吳怡屏被害人稱在蝦皮帳戶收到一帳號@63t2dl傳訊稱無法購買其商品,後對方傳送一誠信保障協議之Qrcode照片予被害人掃描,掃描後又接獲自稱郵局客服來電,致使被害人依指示操作,始遭詐騙。111年7月31日16時50分21985000-000000000000111年7月31日16時56分20000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中鼎門市)111年7月31日17時01分2000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安斌門市)5呂易娟被害人接獲自稱電商業者客服電話,稱被害人於迪卡農網路賣場購買物品,因設定錯誤需操作網銀、ATM解除分級付款,始遭詐騙。111年7月31日20時19分23123000-00000000000000111年7月31日20時31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永富店)111年7月31日20時32分30006李運婷被害人接獲自稱伊甸基金會客服人員電話,稱因先前捐款有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解除,始遭詐騙。111年7月31日21時9分99986000-00000000000000111年7月31日21時12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愛門市)111年7月31日21時13分20000111年7月31日21時18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永愛門市)111年7月31日21時18分20000111年7月31日21時19分200007賴玟霓被害人接獲自稱誠品客服人員電話,稱因系統遭入侵導致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解除,始遭詐騙。111年7月31日21時44分17985000-00000000000000111年7月31日21時49分18000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園和門市)8黃資婷被害人曾於臉書購買衣服,後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佯稱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銀、ATM解除,始遭詐騙。111年7月31日21時49分20188000-00000000000000111年7月31日21時52分20000111年7月31日21時53分200009李孟竺被害人接獲自稱誠品網路書局客服來電稱因訂單錯誤導致需多付款項,如需解除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1日18時10分99989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1日18時21分20000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超商-永和秀和店)111年8月1日18時22分20000111年8月1日18時22分20000111年8月1日18時11分38011111年8月1日18時33分20000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超商-永和永福店)111年8月1日18時33分20000111年8月1日18時34分20000111年8月1日18時35分1800010廖嘉玟被害人稱在旋轉拍賣上買賣吉他,後在平台上看到一自稱weiyyixo之人傳訊稱無法購買被害人所販售之物品,並傳送一Qrcode照片稱係客服人員會幫忙處理,後被害人便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4日16時50分30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4日16時53分3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和中環店)111年8月4日16時56分30000111年8月4日16時59分30000111年8月4日17時8分8000111年8月4日17時26分3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中和環球百貨)111年8月4日17時14分2200011邱月娥被害人稱接獲一自稱彰化銀行行員電話,對方稱因系統問題導致被害人於網路上購買的畫圖用具訂單變成十幾筆,欲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4日20時09分30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4日20時13分3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中和環球百貨)111年8月4日20時48分19985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4日20時53分2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和中環店)111年8月4日20時51分9985111年8月4日20時54分1000012林勝坤被害人接獲假冒toyselet客服人員電話,稱因系統問題將被害人由普通會員升級成批發商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4日19時46分3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4日19時49分2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中和環球百貨)111年8月4日19時50分20000111年8月4日19時50分20000111年8月4日19時48分30000111年8月4日20時30分4993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4日20時34分2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中和環球百貨)111年8月4日20時35分20000111年8月4日20時33分49970111年8月4日20時35分20000111年8月4日20時39分2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和環球百貨)111年8月4日20時40分2000013黃春花被害人接獲自稱「天成文旅華山町」客服電話稱因系統錯誤導致被害人訂單誤植為10筆,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4日21時14分3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4日21時16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吉客門市)111年8月4日21時16分30000111年8月4日21時17分20000111年8月4日21時18分20000111年8月4日21時27分29985111年8月4日21時29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板橋忠孝店)111年8月4日21時30分1000014邱寶珠被害人接獲自稱新驛旅店來電,對方稱因訂房系統錯誤導致訂到多餘房間,如需取消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4日22時19分50002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4日22時25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板橋後埔郵局)111年8月4日22時26分10000111年8月4日0時5分20000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板橋新雅門市)15孔昱傑被害人接獲自稱拓伊生活館工作人員來電,稱因員工疏失將被害人升級成超級會員,如需解除需依照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4日19時4998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4日19時08分2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和環球百貨)111年8月4日19時09分20000111年8月4日19時5分49989111年8月4日19時09分20000111年8月4日19時13分2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中和環球百貨)111年8月4日19時13分2000016張永嵐被害人接獲自稱天成飯店客服人員電話稱因人為疏失導致被害人訂單誤植為10筆,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0時3分3003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00時06分10000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板橋新雅門市)111年8月5日00時21分20000111年8月5日0時14分29983111年8月5日00時22分10000111年8月5日00時27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板雅店)111年8月5日0時34分3123111年8月5日00時36分400017黃意植被害人接獲自稱寶麒麗泰寢具客服人員電話,稱因公司電腦設定問題導致多刷額外消費,如需取消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00時49分30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0時52分許3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板橋館西店)18沈哲休被害人接獲自稱誠品網路書局客服來電稱因訂單錯誤導致需多付款項,如需解除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17時26分37036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17時31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公園賞店)111年8月5日17時30分23977111年8月5日17時32分17000111年8月5日17時46分9981111年8月5日17時52分56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泰山同榮郵局)111年8月5日18時33分7530未提領未提領19施光綸被害人稱在蝦皮帳戶收到一買家傳訊稱無法購買其商品,後對方傳送一連結稱會有客服人員與其聯繫,後又接獲自稱銀行客服來電,致使被害人依指示操作,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18時14分49989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18時21分5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泰山同榮郵局)20江婉瑜被害人稱在旋轉拍賣上販售遊戲片,後在平台上接獲一訊息稱無法購買被害人所販售之物品,並傳送一Qrcode照片稱係客服人員會幫忙處理,後被害人便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19時10分11001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19時16分許11000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泰山白金店)21邱建勳被害人接獲一自稱全統運動報名網來電,稱因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被害人須繳交多餘款項,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19時30分29989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19時40分許3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泰山同榮郵局)22蔡育燐被害人接獲假冒toyselet客服人員電話,稱因系統問題將被害人所訂購之商品重複下單,如需解除多於品項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20時6分623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20時7分許7000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興門市)23古秋華被害人接獲自稱生活工場客服來電,稱因系統問題導致被害人訂購之物品未被取消,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22時43分38012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22時46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泰山分行)111年8月5日22時47分1800024王照棻被害人接獲自稱生活工場客服來電,稱因系統問題導致被害人資料被設定成團體客戶,如需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5日23時9分500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5日23時22分6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泰山同榮郵局)111年8月5日23時23分39000111年8月5日23時12分50000111年8月5日00時1分3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泰山公有市場)111年8月5日23時57分29985111年8月5日00時11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泰山白金店)111年08月06日00時5分29985111年8月5日00時12分1000025徐祥森被害人接獲自稱電商業者客服電話,稱被害人於迪卡農網路賣場購買物品,因設定錯誤需操作網銀、ATM解除分級付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10日21時33分985290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10日21時45分60000新北市○○區○○路00號(永和中正路郵局)111年8月10日21時46分60000111年8月10日21時37分52135111年8月10日21時48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南勢角分行)111年8月10日21時49分1000026李宥萱被害人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稱因訂單錯誤導致需多付款項,如需解除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10日19時48分29985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11日0時35分許3000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永平門市)27陳泰吉被害人接獲自稱「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電話,對方稱誤將被害人設置成每月固定捐款,如需取消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16日20時37分49985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16日20時43分20000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生東門市)111年8月16日20時44分20000111年8月16日20時43分49985111年8月16日20時45分20000111年8月16日20時51分20000新北市○○區縣○○道○段000號(統一超商-縣東門市)111年8月16日20時51分2000028許書豪被害人接獲自稱臉書客服電話,對方稱被害人臉書帳戶之網路購物功能設定異常,如需取消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16日20時44分17985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16日20時52分20000新北市○○區縣○○道○段000號(統一超商-縣東門市)29陳怡菁被害人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稱因訂單錯誤導致需多付款項,如需解除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始遭詐騙。111年8月16日20時50分10989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16日20時53分8000新北市○○區縣○○道○段000號(統一超商-縣東門市)111年8月16日20時56分203830黃稚家被害人接獲自稱嘉義星光路跑工作人員電話,稱因報名資訊錯誤需修正資料,後又接獲自稱郵局人員電話指示被害人至ATM轉帳,致使被害人不疑有他依指示操作,始遭詐騙。111年8月16日21時10分19101000-0000000000000111年8月16日21時14分許20000新北市○○區縣○○道○段00號(台新銀行-新板分行)111年8月16日21時15分許2000────────────────────────────◎附件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4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4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1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11號
被告王琬琪女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3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351號(慶股)案件審理中之案件為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琬琪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川上」、「 不動明王 」、「王傑瑞」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約定以日薪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擔任該詐騙集團提領現金之車手工作。王琬琪與「川上」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入錯誤,因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即將如附表所示一之人頭帳戶卡片由「王傑瑞」在各提領地點附近交付給王琬琪,王琬琪隨即在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再將上開提領之款項均當天交付給「王傑瑞」,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騙犯罪所得。
二、案經 顏陵娜 、 胡欣茹 、 蔡佳翔 、 土山祐實 、 趙翊君 、 黃佳琳 、 陳憲明 、蘇玄帆、 許哲瑋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琬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持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將所提領之款項在提領地附近交付給「王傑瑞」之事實。2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而匯款之事實。3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提供之匯款單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等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件、告訴人陳憲明之委託書1紙、證明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欺之事實。4提領犯罪時間一覽表(一)至(四)、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提領監視器翻拍照片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一之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琬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川上」、「不動明王」、「王傑瑞」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共10次詐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理由:被告前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依指示擔任取款車手而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127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351號(慶股)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認被告本案參與詐欺集團而擔任取款車手之行為,與上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茲因相互牽連、證據共通,爰認宜以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檢察官賴建如
粘郁翎附表一:
編號人頭帳戶簡稱1 劉宥成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宥成郵局帳戶2劉宥成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宥成兆豐帳戶3陳芓穎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芓穎兆豐 帳戶4陳芓穎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芓穎土銀帳戶5陳芓穎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芓穎郵局帳戶附表二:金額:(新臺幣)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人頭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相關案號1顏陵娜111年8月29日16時30分許,自稱大甲 媽祖育幼 捐款單位人員,向其佯稱:每月捐款帳戶設定錯誤,需配合轉帳以解除等語,致顏陵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18時50分許9萬9,987元陳芓穎郵局帳戶⑴111年8月29日19時15分許⑵111年8月29日19時16分許⑶111年8月29日19時17分許⑴6萬元⑵6萬元⑶2萬元均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林口郵局111偵59723號2胡欣茹111年8月29日18時9分 許許 ,自稱愛心捐款處人員,向其佯稱:每月捐款設定錯誤,需配合轉帳以解除等語,致胡欣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18時50分許4萬9,982元陳芓穎郵局帳戶同顏陵娜同顏陵娜同顏陵娜111偵59723號3 郭姈夏 (未提告)111年8月29日17時49分許許,自稱全家福鞋店人員,向其佯稱:個資外洩信用卡遭盜刷,需配合轉帳以解除等語,致郭姈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18時42分許1萬2,345元陳芓穎土銀帳戶111年8月29日18時45分許2萬5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新林口分行111偵59723號4蔡佳翔111年8月29日18時8分許,自稱博客來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工作人員誤植將重複扣款款需配合轉帳以解除等語,致蔡佳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18時47分許4萬6,988元陳芓穎土銀帳戶⑴111年8月29日18時50分許⑵111年8月29日18時51分許⑶111年8月29日18時51分許⑴2萬5元⑵2萬5元⑶7,005元均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新林口分行111偵59723號5土山祐實111年8月29日17時28分許,自稱二手商品網站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客戶資訊外洩遭盜刷,需配合轉帳以解除等語,致土山祐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18時58分許7,017元陳芓穎土銀帳戶111年8月29日19時22分許1萬4,005元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安林門市111偵59723號6趙翊君在某不詳時間,對方在趙翊君經營之「旋轉拍賣」網站上陳稱要向其購買商品,另一自稱銀行人員致電趙翊君,向其佯稱:需簽屬協議、配合銀行操作,始能與購買商品之人交易等語,致趙翊君蘇玄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19時5分許6,989元陳芓穎土銀帳戶同土山祐實同土山祐實同土山祐實111偵59723號7黃佳琳111年8月29日某時許,自稱 榮光 育幼捐款單位網路人員,向其佯稱:訂單錯誤,需配合轉帳以解除等語,致黃佳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19時54分許4萬9,985元劉宥成郵局帳戶⑴111年8月29日20時2分許⑵111年8月29日20時2分許⑶111年8月29日20時3分許⑷111年8月29日20時3分許⑸111年8月29日20時15分許⑹111年8月29日20時16分許⑺111年8月29日20時16分許⑻111年8月29日20時36分許⑴2萬5元⑵2萬5元⑶2萬5元⑷2萬5元⑸2萬5元⑹2萬5元⑺2萬5元⑻1萬5元⑴至⑷均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⑸至⑺均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東林口分行⑻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林口分行111偵59723號8陳憲明(告訴代理人: 陳利麗 )111年8月29日19時20分許,自稱鎮瀾宮人員,向其佯稱:鎮瀾宮捐款設有錯誤,需配合轉帳以解除等語,致陳憲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20時1分許9萬9,989元劉宥成郵局帳戶111偵59723號9蘇玄帆111年8月29日19時27分許,自稱博客來客服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客戶資訊外洩遭盜刷,需配合轉帳以解除等語,致蘇玄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20時32分許4萬9,988元劉宥成兆豐帳戶⑴111年8月29日20時53分許⑵111年8月29日20時54分許⑶111年8月29日20時55分許⑴2萬5元⑵2萬5元⑶2萬5元均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內111偵58544、59723號10許哲瑋111年8月29日19時55分許,自稱JOMO網購公司人員,向其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遭重複下訂單,需配合轉帳以取消扣款等語,致許哲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29日21時7分許1萬1,117元劉宥成兆豐帳戶111年8月29日21時17分許2萬5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1偵58544、597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