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明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3,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禮得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