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5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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