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7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