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金興選任辯護人王竑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金興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在桃園市○鎮區○○里○○鄰○○路○○○巷○○弄○○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洪金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5仟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併諭知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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