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 林涵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冠堯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5,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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