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告 陳鴻斌
陳鴻銘 陳淑婉 練 郭彩雲 淺野千佳 郭才福 郭信良 郭信呈 郭姵伶 郭美伶 郭連生 林郭哖 對 呂郭蓮香 葉 郭阿玉 鄭 郭春娥 鍾 郭玉英 郭有明 郭明裕 郭明雄 郭林連綢 郭明宏 郭明祥 郭明來 郭玉 郭麗卿 黃郭阿理 陳 郭玉霞 郭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告 郭連福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有利 被告 郭明堂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洪夢呢 被告 顧化夷 被告 郭照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遺產編號1土地標示欄關於「新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