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告 陳鴻斌
陳鴻銘 陳淑婉郭彩雲 淺野千佳 郭才福 郭信良 郭信呈 郭姵伶 郭美伶 郭連生 林郭哖呂郭蓮香郭阿玉郭春娥郭玉英 郭有明 郭明裕 郭明雄 郭林連綢 郭明宏 郭明祥 郭明來 郭玉 郭麗卿 黃郭阿理郭玉霞 郭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告 郭連福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有利 被告 郭明堂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洪夢呢 被告 顧化夷 被告 郭照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遺產編號1土地標示欄關於「新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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