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0日本院南投簡易庭97年度投簡字第3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97年8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惟該裁定於97年8月12日送達後,經上訴人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調查後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不符合法定要件,已於97年9月12日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8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97年9月12日再度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7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孫于淦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