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966號債權人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甲○○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